2011/03/12
1、視力保健 - 1-4 眼睛疲勞是什麼因素

1、視力保健 / 1-4 眼睛疲勞是什麼因素

1-4 眼睛疲勞是什麼因素

►眼睛疲勞是什麼因素◄

 


正常的眼睛有時偶會覺得疲乏,這無關緊要,若持續發生而影響情緒或日常作息則是疾病。這好比正常人,走遠路會覺得雙腿酸疼,這是正常的現象;但平常好端端的腿,無緣無故地長期為酸疼所困,就可能是一種疾病了。

眼睛疲勞的症狀,相當含混不清,很難用疲勞二字涵蓋一切。病人向醫生訴苦時所常用的詞彙真是五花八門、包羅萬象,例如:眼內脹痛有壓迫感、眼球周圍酸痛、眼睛乾澀,很想閉著眼睛休息、眼睛無力、難以張開眼皮、眼睛像要掉下來、怕見到光或光線暗時疲勞更厲害、看書無法持久、看亮的東西非常刺眼、說不出的不舒服感覺…等。

總之,眼睛疲勞有很多的相關症狀,但總是與使用眼睛有關,因此大部分的症狀,在讓眼睛充分休息一陣子後都能得到舒解。譬如,獲得一夜的安眠之後,就很少人再喊眼睛疲勞了。

任何不正常的使用眼睛,都會引起眼睛疲勞。要具體列出原因的話,可以分下列數點說明:

1.老視:即俗稱老花眼。就是水晶體失去調節能力,無法對準焦點看近物,眼睛成了「能見輿薪而無法明察秋毫」的狀態,這種「老眼昏花」通常只要配戴一副老花眼鏡即可解決。有些人不服老硬是拒戴,勉強「埋首苦讀」,已經沒有力氣的睫狀肌當然是心有餘而力不足,勉強收縮的肌肉當然容易引起疲勞。這種眼睛疲勞,在白領階級尤其普遍,一天之中通常是越到黃昏,越是疲勞。

2.慢性單純性青光眼:即隅角開放性青光眼,青光眼會引起眼睛疲勞,其原理與老花眼相似;青光眼的高眼壓會壓迫睫狀肌,使之麻痺無力,病人勉強對準焦點,自然容易引起眼睛疲勞。

3.屈光不正:就是眼球的光學系統有了缺陷,無法將外界的景物準確地對準焦點,映像在網膜上,所以遠視、近視、散光都稱做屈光不正。屈光不正中,以遠視及散光較容易引起疲勞,原因就是靠自身水晶體的調節無法對準焦點,病人都企圖勉力而為。因此,屈光眼鏡需配戴眼鏡,除了要增進視力,另一個目的就是要緩解眼睛疲勞。

4.調節異常:有關水晶體調節引起的疲勞,除了前述老視之外,尚有內服某些藥物,引起的調節麻痺或痙攣(過度調節),這些情況都會引起無法適度對準焦點,都將容易引起眼睛疲勞。

5.斜視:我們用兩眼看東西,除了靠水晶體的調節作用方便看近看遠之外,也需兩眼的六條外眼肌互相配合。因此,看近時兩眼聚在中間,看遠時向外散開,此種「聚」「散」的作用稱為輻輳。輻輳有一定的量,斜視以及潛伏性斜視、間歇性斜視,將發生「聚散異常」的現象,外眼肌將比常人加倍用力,自然容易引起眼睛疲勞。此外「不等視」─兩眼的度數相差很大,戴上眼鏡後,兩眼的影像將不等大,網膜將疲於使兩個不相等的影像融合為一,其發生眼睛疲勞的原理也類似斜視。

6.眼疾:生病時全身會倦怠,同理,眼病會引起眼睛疲勞是想當然的事。很多眼疾在初期或程度輕微時以疲勞為症狀,但嚴重時就轉為眼痛,並有視力障礙,例如:虹彩炎、慢性青光眼等,另外慢性結膜炎的病人眼睛也會疲勞,這稱為症狀性眼睛疲勞。

7.全身性疾病:眼睛是身體的一部分,因此全身倦怠時,眼睛免不了也會疲勞。有時急性病,例如肝炎伴有全身疲勞時,眼睛也會疲乏。即使未患病,但因為體力過度消耗、睡眠不足、過度勞累、營養不足等,都會讓眼睛過度疲勞。但此等「後天失調」的狀況,都能因休息及營養補給而獲得改善。較易引起眼睛疲勞的全身疾病,大致有下列數種:

˙內科疾病:高血壓、低血壓、動脈硬化病、心臟病、貧血、糖尿病,甲狀腺機能亢進等。 
˙腦病:腦瘤、腦動脈瘤、多發性硬化病、腦炎等引起眼肌麻痺,即會眼睛疲勞。 
˙婦科疾病:更年期障礙或懷孕時期,易訴眼睛疲勞。當然,這一類的眼睛疲勞,均需根本治療,疾病本身治癒了,眼睛疲勞也會一掃而光、不藥而癒。 
˙心身疾病:疲勞的感覺也可說是一種精神不舒適狀態,因此精神頹廢或緊張時,眼睛也會感覺疲勞,生活在這個文明社會,來自職業及家庭的壓力過重、都會促使眼睛疲勞,尤其是神經質的人更會長期處在眼睛疲勞的狀態下。

因此從上列各點看來,要避免眼睛疲勞應該養成生活作息規則、睡眠充足不宜過度勞累。讀書、操作電腦等近距離工作,必須有中間休息時間、適度的照明及優良的姿勢也是很重要。然後若有屈光不正,應適度使用眼鏡,近視者不宜為求看得過份清楚而配得過深。另外,看眼科醫師小心檢查,找出眼疾朝病源治療,及若有全身疾病時也要治療。

參考書目: 
蔡武甫,(民87)由症狀認識眼疾。健康世界叢書122,116-126。 
網址:http://www.taconet.com.tw/~alexlin/

 
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 版權所有�張朝凱 醫師 本網頁各鍊結標題及鍊結內容歸原權利人所有